一、青石手游獵人哪個好 青石手游獵人推薦
青石blustone獵人推薦:
基本上角色能高突都有一定強度,沒突再強的角色都是垃圾。
三突尼尼,三突雅典娜,二突以上暗主,三突克屬攻擊手
奶爸奶媽:目前版本最給力的奶就是喬伊,其次是海善。
海善被動屬性耐性,二技能開技加防,還能把你補到吐奶。
如果都沒有的話,除了阿克莎你練什么補師都可以
爆擊手:首推古爾維格,剩下的炮手都是后期才考慮
當然還是有什么練什么,如果沒有蘭索恩也沒有古爾維格,笛阿娜/派特洛妮/列維也都是很重要的!
攻擊手方面我推薦有攻速先點,其次是傷害技能再來才是被動傷害與爆率之流
補師的1技與4技主升沒有問題,3技不建議先加。
二、上帝有哪些屬性?(不懂勿要灌水,我從不灌水,也討厭灌水)
上帝的屬性(The Attributes of God)
神的屬性是指神的德性或性情。神借圣經啟示于人的他的屬性,往往同他與人的關系有關。如他的公義、圣潔、慈愛、信實等等,無一不是在神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中,人從各個側面所認識的上帝。
上帝的諸屬性中,最根本、最本質的屬性是他的愛,因為神就是愛(約壹4:8、16)。三位一體神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愛的關系(約17:23—24)。上帝的創造是出于他的愛,對人的創造更是如此,上帝在他的全部創造事工中,唯有被創造的人能夠理解并接受他的愛,同時又能認識他并且愛他。人的被造,是由于上帝需要一個能夠傾注其愛的受造者,又需要一個能夠愛上帝、滿足他愛的需求的人。在整個人類歷史中,上帝一方面以他“永遠的愛”愛人,同時又以他的愛吸引人(耶31:3,何11:4)。始祖的墮落,不能改變上帝對人的愛。惟其如此,上帝藉他愛子在十字架上成就的救贖大工,依然是出于他對人的最深沉的愛。
上帝信實的屬性,正是由他愛的屬性而來。人可能背信,但神始終可信,因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愛如死之堅強”(歌8:6),上帝對人類的永愛,使他無法舍棄他所造的人類(何11:8)。
上帝公義的屬性,也同樣是由他愛的屬性而來。正是出于是他對人酌愛,他不能容忍人對人的欺壓與暴虐(創6:11—13),所以圣經稱他是孤兒的父,是為窮人和受欺壓者伸冤的神(詩11:4—7,68:5)“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9:6),“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和我們常說的“玩火者必自焚”相似,這一公義的準則,貫穿于迄今為止的整個人類歷史之中。
上帝另一個最根本、最本質的屬性是他的圣:“你們要歸我為圣,因為我耶和華是圣的”(利20:26)。中文圣經常常把“圣”譯為“圣潔”,使人感到,上帝的圣潔就是他的遠離罪惡。實際上,上帝圣的屬性,要比遠離罪惡這一點高得多,上帝的圣,是指他的神圣、崇高、尊嚴、超越、威重、權能……,而不只是道德意義上的純凈。神所要求于他兒女的,也不只是不犯罪而已,更深刻的意義是要求他的兒女成為一個崇高、高尚、超脫、尊嚴的人!
神是眾善之源(可10:17—18),眾光之父(雅1:17),人間的一切美善,無不從他而來。而人間的一切罪惡與黑暗,則從撒但魔鬼而來。它是抵擋神的(太4:10),不同于基督對父神的順服(來5:8);它又是控告人的(啟12:9—10),不同于圣靈的為人代求(羅8:26)。
上帝圣的屬性,使罪人不敢仰視,不可企及(賽6:1—5,提前6:15—16);但他愛的屬性,卻又在他愛子基督里,吸引萬人投入他永愛的懷抱(何11:4,約12:32)。上帝愛的屬性,使罪人因他愛子基督的代死,得以站立在他面光之中;而他圣的屬性,則又使人藉圣靈的圣化與凈化,追求有如天父的崇高、卓越與完全(太5:48)。
三、闡述文學的基本屬性
文學的審美屬性是什么?從寫作審美學的角度來看,審美對象一旦進入作家的審美視野,經過作家的審美判斷,準確地思辨與把握審美對象的美丑、善惡本質屬性,并在整個審美活動和藝術創作過程中,使之獲得審美價值。根據這種審美思考,我們可以這樣界定:文學的審美屬性,就是審美對象的美丑、善惡本質屬性。文學的這種審美屬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構成因素又是什么?盡管目前美學界和文學理論界對它的研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認識尚有異議,但在我看來,文學的審美屬性的基本特征就是:審美對象與審美理想的融合;內容美與形式美的統一;情與理相交融的詩意境界;民族性與時代性的統一。它的構成因素是真、善、美與假、惡、丑的辯證對立統一。這是文學寫作中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也是當前寫作審美學研究需要進一步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試圖就這一課題作一些初步探討,以求理論界的討論。 審美對象與審美理想的融合。審美對象的美丑、善惡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社會的客觀存在,它具有社會的客觀屬性的審美特征。文學作品是客觀現實生活的能動的審美的反映,是客觀現實生活通過作家的審美評價,按照作家的審美理想和藝術規律而創造出來的一種精神產品。
四、春秋戰國時期中國法律的新變化
一、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鄭、晉、楚各國的立法概況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后,由于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 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 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簡述鄭國、晉國、楚國制定法律的 情況。
1鄭國
鄭國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 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 “ 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 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于攜帶和 流傳。
2晉國
晉國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廬之法 ” ; 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后,晉國開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3楚國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茆,同茅)。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 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
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將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們的私有財 產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羈絆。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便遭到晉 國以叔向(晉平公時的太傅)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叔向完全是從舊貴族的立場出發,是為 了維護舊貴族的特權而發的議論。子產在給叔向的復信中,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說得很清楚 , 即在于 “ 救世 ” 。此后不久,晉國鑄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對。孔子的論調與叔向如出一轍 。
摘自百度網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