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新的城鄉二元結構”具體是什么?
城鄉二元結構
二元社會結構的概念是農業部原政策研究中心農村工業化城市化課題組于1988年最早提出并詳細論述的。所謂二元社會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市民社會地位完全不同的制度體系。這種舉世罕見的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城市和農村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市民與農民兩種迥異的不同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結構是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對立、城鄉分割、城鄉勞動力流動隔絕的經濟社會二元結構。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一般認為,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指發展中國家傳統部門(如農業)比重過大、現代經濟部門發展不足以及城鄉差距十分明顯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既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這些國家相對貧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進程,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實現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現代經濟結構的轉換。
這是我國在社會結構上實行城市/鄉村二元分割的概括表達。又可稱為城鄉差別/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社會結構包括戶籍、住宅、糧食供給、副食品供應、教育、醫療、就業、保險、勞動保障、婚姻、征兵等10余種制度,成為判斷農民與市民階層的依據。”
二、城鄉的含義是什么包括農村嗎還是只是城市啊
包括城市和周圍的農村
三、城市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區別
城市規劃是大概念 城鄉規劃是城市規劃的一個分支
四、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
你好,朋友,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于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后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于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后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于具備相關文件并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后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后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后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后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226、227頁圖10—1、圖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