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中的信托審慎義務等于謹慎投資義務嗎?
一、信托審慎義務涵蓋的范圍肯定比謹慎投資義務要大。但謹慎投資義務是其核心內容。
簡單舉個例子:在信托財產的種類上,它的范圍限定在可以合法流通的財產。按照信托的性質,信托財產應當是可以流通、可以轉讓的,但又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在這個范圍內。因此,信托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上述是從不同角度在法律上界定了什么是信托財產,什么財產應當依法歸入信托財產,什么財產可以依法作為信托財產,目的是明確信托財產的范圍,也就是依法劃定信托的標的物。因此,對信托標的物,受托人就有審慎審查的義務,顯然這還沒有涉及到投資呢。
二、受托人如果未能盡其應當履行的審慎義務,就應當對信托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信托法》第25條規定: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也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這里的“謹慎”就是審慎。但審慎義務的標準是什么,是普通人的謹慎義務?是同等謹慎義務?還是采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另外,審慎義務的具體的要求又是什么?這些問題,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還難以找到明確的答案。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他國的有益做法。
美國1995年通過的《謹慎投資者法》,因得到全美大多數州的采納而成為確認審慎義務的主要規則,其主要標準:
首先是客觀標準:受托人應根據其專業技術水平盡相應的注意義務。比如專業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應盡比一般受托人(如家庭成員信托中的受托人)要高的謹慎義務。
其次是考慮相關因素:包括一般經濟條件,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稅收結果,每一個投資行為對投資組合的作用等。
再次是分散化投資規定:首先明確受托人在遵循謹慎標準的前提下,有權投資于任何形式的資產;同時明確除非受托人能合理證明不利于信托目的實現,否則有義務采取分散化的投資方式。
另外還有投資成本最低要求,當時判斷要求(以決策時的情形,而非事后的結果來衡量是否盡到審慎義務)等。
綜上可見,在美國,審慎義務規則已相當完備。而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是確立審慎義務的客觀標準。信托公司作為“代人理財”的信用單位出現,其自身已表明他“應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的技術和能力”,“法律便創設一種更高的審慎義務標準來要求他,而不問他事實上是否擁有這種能力。”
? ? ? ?在確定判斷是否存在審慎過失時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受托人客觀擁有的技術條件;
二是其向公眾所做的陳述。
總體上,信托公司之所以受到青睞,是因為委托人相信在專業理財機構中,信托財產的運用會比在個人掌管下更具安全性。基于對這個因素的依賴,審慎義務應要求受托人盡到條件允許的應盡的注意和技術,并在這些條件沒有被充分利用的情況下為其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在向公眾所做承諾方面,一項與買賣法中隱含擔保有幾分相似的原理在這里是十分恰當的,即當服務達不到承諾的標準時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結論: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乃是現代信托法制的核心。對謹慎投資義務的內涵宜從法律屬性、根本特點、核心內容和理論背景等方面進行詮釋。在美國,謹慎投資義務屬于默示條款,并引入資產組合投資理論來指導受托人投資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要求受托人對可能招致信托財產價值變化的信息盡嚴格審查義務。而對受托人在進行投資時是否履行了謹慎義務,應當根據受托人作出決定或者采取行動當時的情況和環境來判斷,并采用一種“總體回報”標準來衡量受益人對與信托投資戰略所帶來的損失和收益的合理預期。參考美國等信托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將謹慎投資者規則引入我國的信托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宇宙大爆炸之前是什么物質的形成使宇宙大爆炸的
宇宙是浩瀚無限的,也是無邊無際的,無始無終的。目前人類認知的宇宙只局限于“宇宙大爆炸”形成的理論中,黑洞就是大爆炸的中心,大爆炸后宇宙開始向四周膨脹,而宇宙膨脹結束后,黑洞開始吸收宇宙中所以星體,物質,包括光,最終形成新的宇宙,并以此永遠無限循環。
要徹底解開宇宙之謎,黑洞之謎今后需要人類不斷的研究探索和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