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證明怎么開?需提交哪些材料?
親屬關系證明須到公民或公民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那么,請看下面找法網婚姻法編輯的介紹。 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親屬關系證明格式 親屬關系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區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系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離異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再婚后,與再婚配偶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 出證明人的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X年X月X日 三、親屬關系的簡介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后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我國古代的親屬分類是怎樣的?
我國古代是以:
1. 宗親(父親所在的宗族,也叫本宗);
2. 外親(母親的宗族親屬和本宗女系親屬之子女);
3. 妻親(妻子的宗族親屬)
上述三大范圍,每個范圍又分別以五服制(即,(1)斬衰。(2)齊衰。(3)大功。(4)小功。(5)緦麻)區分親屬關系的遠近親疏。
妻從夫族,即妻子必須遵守夫族的全部五服親屬范圍,并以此履行身份上的義務;而對夫來說五服內的妻親僅指妻本人和她的父母而已。雖然在古代民事領域妻親的范圍不止如此,但在五服等級之下,夫只對妻本人和她的父母履行服制義務。
古代親屬劃分及夫妻相互間的服制義務和劃分大致如此,具體細節卻是相當復雜的,這里只作高度概括。
